9月17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召开了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33名,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1,350,311,539股,占股份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36.3517%。股份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基于对股份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维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情况下,根据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股份公司决定实施股票回购,回购股份将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
本次回购股份拟使用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亿元至5亿元,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6.50元/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预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回购公司股份。
本次股东大会由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马雷、尹涵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法律意见书已于2018年9月18日对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