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8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15名,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1,507,858,3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40.5930%。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16项议案。其中,审议通过了年度例行审议议案8个,包括《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聘请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确定2018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以及《关于确定公司2018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审议通过了与年度经营相关事项7个,包括《关于2018年度公司子公司新型城镇化开发投资金额的议案》、《关于2018年度非关联金融机构融资额度的议案》、《关于2018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的议案》、《关于2018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子公司为购房客户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确定互保额度的议案》和《关于预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为进一步提升投资者回报力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对《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股东大会现场听取了独立董事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和《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7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胡松涛、李娜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法律意见书已于2018年6月29日对外公告。